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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销售、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申请生产备案/许可、注册/备案。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必备资质,销售类型有两种:入驻类(入驻平台)和自建类(自建平台),备案对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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